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本期光明网理论学术动态导读关注新中国史研究、战略人才、党的思想建设、扩大内需、乡村振兴等话题,欢迎网友踊跃参与讨论。
【李正华:新中国史研究助力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
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李正华指出,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准确把握新中国史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提升新中国史研究资政育人的作用与功能,为坚定历史自信、增强历史主动,更好凝聚团结奋斗的精神力量作出积极贡献。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要站稳政治立场,树立正确的历史观,回答好中国之问、世界之问、人民之问、时代之问,推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二是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努力构建新中国史研究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实现三者的有机统一。三是创新教育传播手段和载体,更新传播理念、创新传播方式,完善优化新中国史宣传教育与传播路径。四是推动新中国史研究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更加深入地总结新中国史特别是新时代十年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
摘编自《光明日报》
【赵光辉:多措并举培育战略人才,加快实现科技自立自强】
贵州新发展理念与多党合作高端智库研究员、贵州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光辉指出,战略人才站在国际科技前沿、引领科技自主创新、承担国家战略科技任务,是支撑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我们要把建设战略人才力量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完善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推动“政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核心技术人才,把优秀人才集聚到各项发展事业中来。一方面,高校要当好人才的“摇篮”。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教深度融合,不断强化基础研究,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培养基础研究人才的重要作用,完善科教融合育人机制;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产教深度融合,推动企业设立工作站、校企研发中心等,将科技资源、“校内+校外”产学研转化成果转变为教学资源。另一方面,企业要成为人才的“蓄水池”。企业要不断深化产学研协同育人机制,建立科学的关键核心技术领域人才“选育管用”机制,可依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平台,不断创新人才培育培训方式,开展技能提升行动、知识更新工程;企业要发挥“出题者”作用,探索建立“研发基地—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的科研成果转化链条,当好项目的决策者和组织者。同时,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制定合理的科技人才培养计划;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立跨界融合创新平台,实施“项目+人才”“平台+人才”等模式,为各类人才搭建干事创业的平台,构建充分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
摘编自《经济日报》
【王孟秋: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
中宣部《党建》杂志社编辑王孟秋表示,思想建设是党的基础性建设,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必须久久为功、常抓不懈。一方面,紧扣最新理论成果,解决好用什么武装的问题。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具有强大真理力量和实践伟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前途光明、任重道远,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教育人民,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到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另一方面,注重宣传教育方式,解决好怎样武装的问题。我们必须大力弘扬马克思主义学风,不断推进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工作创新,坚持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理论武装的重中之重,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刻领会其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同时,面向党员和大众,解决好武装谁的问题。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需要发挥领导干部的重要作用,引导他们先学一步、学深一层,通过党员干部的引领示范,教育人民、带动群众,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摘编自《人民日报》
【陈江滢: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实施扩大内需战略】
陈江滢认为,深化改革需要着力破解深层次体制机制障碍,制度型开放要求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为内需发展增添强大动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必须坚定不移深化改革开放。第一,完善促进消费的体制机制。在消费类型方面,应根据行业特点放宽或取消服务消费领域的准入限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需要健全新型监管机制,建立假冒伪劣产品惩罚性巨额赔偿制度,强化重点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监管。第二,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和引导力度,引导民间资本参与“两新一重”和补短板领域建设;完善投资管理模式,推进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投资审批数据部门间共享机制。第三,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完善生产许可制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强数据、知识、环境等领域产权制度建设。第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贸易投资合作质量和水平,支持外资企业扩大中高端制造、高新技术、传统制造转型升级、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打造高水平、宽尺度、深层次的开放高地,深化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
摘编自《学习时报》
【黄祖辉、姜霞:以数字创新驱动乡村振兴】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黄祖辉、浙江树人学院管理学院姜霞指出,数字技术和平台深度嵌入农业农村发展各领域,以数字创新驱动乡村振兴,能够不断解放农村生产力,优化生产关系,提高生产效率,提升乡村治理效能。通过数字技术赋能乡村振兴,既要以数字创新驱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和转型,又要不断弥合数字鸿沟,推进数字包容,使所有群体都能够积极参与到数字乡村建设过程中,实现物质富裕、精神富裕、生态富裕。第一,强化“数字准备”。可以考虑将数字包容纳入数字中国战略,进一步加强乡村数字网络、数字平台、数字服务的接入性、连通性,将数字乡村建设融入新型城镇化战略,有效降低网络建设、维护成本。第二,提升“数字就绪度”。普及农村数字教育,加强信息技术课程教学,开展数字技能教育或者职业教育,提供简易、易懂的互联网产品服务指南或课程,广泛开展各类型的农村在线教育。第三,推进“数字参与”。以数字创新激活农村农民发展的积极性,提升数字技术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渗透率,有序推进农业三大体系数字化转型,以电商商业模式创新驱动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以平台聚合有效整合数字资源。
摘编自《中国社会科学报》
(光明网记者 赵宇整理)
【光明云说法】为入职而“假结婚” “假结婚协议”能否对抗真的登记结婚?******
都市情感剧《爱的二八定律》讲述了女主秦施为了满足知名律所入职女律师需已婚的要求,与男主阳华阴差阳错“假结婚”,但是历经种种“真相爱”的故事。“假结婚协议”能否对抗真的登记结婚?“假离婚”和真离婚哪个算数?这些问题不论是在剧中还是剧外都有探讨的必要。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假结婚协议”vs真登记结婚
秦施为了入职诚与慧律师事务所伪造了自己“已婚”的身份,阳华为了躲避母亲的催婚让秦施假扮自己的未婚妻,二人一拍即合约定了半年的假结婚期限并签署了协议。后来律所在整理档案时要求秦施补齐已婚的材料,二人决定登记结婚,并签署了为期三年的“结婚协议”及婚前财产协议。
秦施和阳华签署的为期三年的“假结婚协议”能否对抗二人在民政局的“真登记结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之规定,结婚登记应自愿合法。所谓自愿,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所谓合法,即不存在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或者规定的可撤销的情形。
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武鑫蓉说,只要男女双方自愿领证,且不存在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受胁迫、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婚姻关系对登记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论双方有无感情基础、是否真心建立婚姻家庭关系、登记结婚有何种目的,在法律上都是“真结婚”。因此,秦施和阳华的“假结婚协议”不能对抗二人在民政局的真登记结婚。
“剧中,秦施“假结婚”是为了满足律所苛刻的入职条件,而现实生活中,通过“假结婚”想要达到的目的多种多样,如为子女办理户口、取得买房资格、过户购车指标等。看似一纸简单的婚约能撬动巨大的利益杠杆,实则隐藏着更多、更复杂的法律风险。”武鑫蓉说,第一,人身风险。第二,财产风险。第三,继承风险。
秦施和阳华“假结婚真相爱”的经历固然浪漫,但现实更多的是“人财两空”的狗血。不论从哪个方面看,“假结婚”这种破坏法律严肃性和婚姻神圣性的“饮鸩止渴”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
“假离婚协议”VS真离婚
除了“假结婚”,“假离婚”这个概念我们也不陌生。虽然本剧中没有演绎,但是其他的热播剧和日常生活中,为了取得购房资格、逃避共同债务或者获取其他利益“假离婚真分手”的例子比比皆是。
“假结婚协议”中男女双方为保护个人财产往往进行最清晰的分割,如约定分别财产所有制;而“假离婚协议”中为了达到最终目的,势必会存在妥协、隐瞒、退让,如将本应平等分割的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当“假离婚”变“真分手”,签署的假离婚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对共同财产重新分割?
“假离婚”是夫妻双方为获取某一利益约定暂时离婚,待达成目的后再行复婚的行为。与“假结婚”一样,法律上没有“假离婚”的概念。夫妻双方可以选择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在人民法院诉讼离婚。
民法典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男女双方想要恢复婚姻关系,只能重新登记结婚,但凡一方“假戏真做”不愿复婚,都无法“破镜重圆”。
武鑫蓉说,如果“假离婚”引发财产纠纷,法院可依据诉求对所谓的“假离婚协议”中当事人处分财产的真实意愿进行审查,并从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后的相关行为予以认定。如果通过举证质证可以确认签署离婚协议并非基于夫妻双方情感破裂而是为了追求其他利益,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如果有证据证明“假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非双方真实意愿,则应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重新分配。
承载着感情与责任的婚姻不应成为利益的牺牲品。切莫因“小利”失“真情”,最后“鸡飞蛋打”。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